據12月24日《南方都市報》報道,于近日提交一審的《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擬規定,拒不交納物管費的業主或將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引起熱議。對此,南都NDX實驗室熱點站站隊發起了網絡調查。結果顯示,近七成網友反對拒不交納物管費就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超過八成網友認為要分情況區別對待。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近七成的人對拒交物管費成失信被執行人持反對意見,超過八成的人態度曖昧,意味著對于《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關于“拒不交納物管費的業主或將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還未能形成更大的共識。從趨利的角度看,權利受到限制難免會引發不適。在拒交物管費的各種理由中,還包括對“物業服務不滿”的合理訴求。當大多數人把拒交物管費作為利益博弈和維護權利的一種手段,作為與物業公司討價還價的工具,這種行為就具有普遍性的共識并成為路徑依賴。
不過,于理情法的角度而言,“近七成網友反對”并不全然合理。物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受到合同的限制與約束,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的要約來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物業公司應按照要求,承擔好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安保、保潔、相關公共保險的服務,同時對個性化的要求盡量滿足。業主則應依照合約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納服務費用,不讓物業公司陷入“無米之炊”的困境。
繳納物業費與做好物業服務之間,具有“本”與“源”的依存關系。物業公司對產權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都需要大量的經費保障。如果沒有經濟基礎作為支撐,物業公司連正常的運轉都困難,更無法提高服務的質量與水平。從調查的情況看,僅有19.5%的網友認為業主按時交納物管費對物管做好服務總會有幫助,有45.5%認為有一點幫助,有35.1%網友甚至認為交物管費無助于物管做好服務。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很多人出現了邏輯關系上的倒置,無助于達成理性的社會共識,構建寬松的法治基礎。
法理與情理不能混為一體,即便沒有明確規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拒交物業費被納入失信人名單”也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從法律角度講,如果業主因為拒不交納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而輸了官司,判決生效后作為被告方的業主應當履行,如果妨礙、抗拒執行就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至于“交了物業費之后,如何督促物業公司”的訴求,則應采取另外的合理途徑。
比如法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的,業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終止后的物業服務費。用不交物業費來表明態度和伸張權利,與法治原則背離。從保護絕大多數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應避免因少數人行為而形成跟風效應。
如果不能正確使用法律武器討回公道,維權者就會成為秩序的破壞者。這是一條底線,更是一種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