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費繳納一直是物管工作的一個瓶頸,其根本原因小編認為是業主對物業相關法律常識的缺乏以及物業管理方對物業常識普及的不完善,少了與業主之間的交流造成的。
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
物業管理企業受雇與業主,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是明確的服務合同關系,但往往有些業主沒有理清認識,簡單地認為物管企業是小區的配套措施,并沒有意識到物業服務費的本質,經常采用對抗的方式拒絕繳納物業費,對小區的和諧環境產生了不利的影響。所以繳納物業服務是業主法定的義務。
業主無權查閱物業服務費的賬
物業收費模式有二種,分別是酬金制和包干制,它們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酬金制情況下:物業服務費盈余歸業主所有,物業服務費虧損由業主另外補足。
2、包干制情況下:業主無權要求物業公司把物業服務費盈余退還業主,物業公司也無權要求業主補償物業服務費虧損。所以,如果是包干制,業主無權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帳目進行審查。
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欠費進行起訴
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之間是服務關系,物業提供服務,業主付出費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欠費進行起訴。
現在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應當起訴業主大會以要求支付業主所欠的物業費。根據債權相關理論,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合法債權人,應該對債務人有選擇權,即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各別業主支付物業費用,也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支付物業費用。
“欠”費就是傷害其他業主權益
有的業主會提出,物業管理企業在與業主發生糾紛時,常常會給業主扣上“大帽子”,即認為不繳物業費就是傷害其他業主的權益。
針對該問題,應該分情況而論,如果物業公司的確存在重復收費、沒有合同依據收費,那物業公司收費就不存在法律效益,業主“欠”繳物業服務費就不能說其傷害其他業主的權益。當然,物業公司收費都是根據法律的相關條例而來,相關費用都是有法可依的,這就杜絕了對業主的亂收費現象,保護了業主的權益。
只有理順上述關系,明確物業服務費不是交給物業公司的公糧,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合同義務,真正欠費的業主侵害的是其他業主的利益,而不僅僅是物業公司的利益。
對真正欠費業主的懲罰不是物業公司懲罰業主,而是侵害別人權益的業主要對被侵害權益的業主進行補償,業主才會口服心服地按照自己對公約的承諾自覺繳納物業服務費,減少業主和物業公司因繳納物業服務費所產生的對立,進而減少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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